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5年度新小字第456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小字第456號
- 原告
- 李家思
- 被告
- 林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小字第45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28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宥瑋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零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