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5年度新小字第462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小字第462號
- 原告
- 黃重雲
- 被告
- 林子暘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小字第46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28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宥瑋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