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5年度新小字第48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小字第48號
- 原告
- 徐玉兒
- 被告
- 黃冠霖即東橋電器行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小字第48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1 月21日上午09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8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