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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新簡調字第12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陳協奇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玉妹等間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民國115年5月19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新市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23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歷史異動資料。

二、提出被繼承人王楊美花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相對人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更正起訴狀載明全體相對人真實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準備狀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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