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新簡字第137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 訴訟代理人
- 林郁婷
- 被告
- 尹李素珠兼尹鍾傳之繼承人
尹鍾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於民國115年4月8日以115年度新簡字第137號所為之原本及正本,本院新市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所載如附表「原內容」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欄位 行數 原內容 更正後 當事人欄 判決書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3行 抗告人 原告 判決書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7行 相對人 被告 附表編號8之遺產名稱欄 判決書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1行 臺南市○○區○○路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號 判決書正本制作日期欄 判決書正本第4頁第6行 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 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