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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新全字第6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陳品謙

聲請人
康銓真
相對人
謝汶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房屋租賃關係,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遷讓房屋及給付租金等民事訴訟,相對人自民國113年11月起,未依約給付租金,迄今已積欠租金新臺幣(下同)5萬6,000元,並另積欠管理費5,715元,合計6萬1,715元,經以聲請人收受之押金2萬8,000元抵充後,尚餘3萬3,715元,相對人曾於通訊軟體LINE中明確承諾於115年1月底前清償全部欠款,惟迄今仍未履行,顯有拖延清償之情形,且相對人長期積欠租金拒不履行,顯有規避債務之行為,足認有處分或隱匿財產之高度可能。相對人現仍任職於臻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臻鼎公司),具有固定收入來源,卻持續不履行給付義務,益證其有隱匿或處分財產之可能,其對於債務長期怠於履行,漠視聲請人之請求、逃避聯繫,而有規避強制執行之高度可能,若不即時保全,將致將來有執行困難之虞,聲請人願供擔保,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請求於3萬3,715元之範圍內,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又本件聲請金額非鉅,對相對人影響有限,並無濫用假扣押之情形,且聲請人就勝訴可能性已提出相當釋明,請酌減擔保金額,或准予以較低比例供擔保,以兼顧雙方權益。

二、本院之判斷:

㈠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請求,是指債權人已在或欲在本案訴訟請求之標的、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則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均屬之。而債權人就該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亦即需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後,始得准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未予釋明,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又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46號、99年度台抗字第664號、101年度台抗字第742號及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㈡經查:

⒈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因房屋租賃糾紛,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遷讓房屋及給付租金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5年度新司簡調字第209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卷宗核閱無誤,依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主張之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分別請求相對人給付積欠之租金、管理費,確屬金錢之請求,且依聲請人提出之住宅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及回執、匯款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管理費計算明細表等證據,足認聲請人已釋明其於本案訴訟請求之標的及原因事實存在。

⒉惟就假扣押之原因部分,聲請人僅稱「相對人現仍任職於臻鼎公司,具有固定收入來源,卻長期、持續積欠租金拒不履行、逃避聯繫」等語,並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相對人之任職臻鼎公司之員工證照片為證,惟上開對話紀錄僅足證明相對人經聲請人催告,仍有未按期清償債務之情形,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與上開揭示之假扣押要件即債務人有積極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事,尚屬有間,況聲請人自承相對人目前仍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衡以本件聲請人請求保全之債權金額僅3萬3,715元,依聲請人所提資料,實難認相對人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有為規避上開債務因而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之可能。此外,聲請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未為其他釋明,依前揭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應認本件不符合假扣押之要件。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就請求之原因雖已為釋明,然其就假扣押之原因未予釋明,不符假扣押之要件,不能以供擔保之方式補足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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