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5年度新小字第303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小字第303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訴訟代理人
- 余孟修
- 被告
- 翁俞婷
陳美惠
翁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新小字第30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0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7,522元,及自民國114 年4 月1 日起至民國11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 年9 月1 日起至民國115 年5 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 年5 月2 日起至民國11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77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 年9 月1 日起至民國114 年10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77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 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55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