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5年度新小字第30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陳品謙陳品謙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小字第303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余孟修
被告
翁俞婷

陳美惠

翁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新小字第30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0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7,522元,及自民國114 年4 月1 日起至民國11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 年9 月1 日起至民國115 年5 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 年5 月2 日起至民國11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77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 年9 月1 日起至民國114 年10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77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 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55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黃心瑋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市簡易庭115年度新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