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5年度新小字第424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小字第424號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政信
- 訴訟代理人
- 李家豪
- 被告
- 陳世豐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新小字第42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宥瑋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自得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