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5年度新小字第455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小字第455號
- 原告
- 楊秀琴
- 被告
- 楊豐銘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小字第45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28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宥瑋朗讀案由兩造均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