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5年度新小字第463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小字第463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魏至平
- 被告
- 邱文從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小字第46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28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宥瑋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自得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又被告雖未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惟被代位人亦有起駛前未禮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之過失,本院酌減被告之賠償責任至百分之50,據此,原告代位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29,905元,為有理由,其餘請求駁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