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新小字第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重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雅萍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所為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