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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新簡字第137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陳協奇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告
尹李素珠兼尹鍾傳之繼承人

尹鍾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於民國115年4月8日以115年度新簡字第137號所為之原本及正本,本院新市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所載如附表「原內容」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欄位 行數 原內容 更正後 當事人欄   判決書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3行 抗告人 原告  判決書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7行 相對人 被告 附表編號8之遺產名稱欄 判決書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1行 臺南市○○區○○路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號 判決書正本制作日期欄 判決書正本第4頁第6行 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 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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