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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5年度新簡字第36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陳協奇陳協奇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簡字第360號

原告
楊育坤
被告
蘇彥同

吳姉倚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簡字第360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15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9,471元,及被告蘇彥同、被告吳姉倚,分別自民國115年6月29日、民國115年4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5 年5 月1 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第一項房屋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3,000元。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核與其所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租屋協議約定事項、台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繳費憑證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455條請求被告將臺南市○○區○○路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及依租賃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及請求給付租金、水電費、一個月違約金合計新臺幣(下同)99,471元(業已扣除押租金66,000元),再依不當得利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33,000元,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租賃契約法律關係、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2、3項所示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並無准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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