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115年度新簡字第360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簡字第360號
- 原告
- 楊育坤
- 被告
- 蘇彥同
吳姉倚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簡字第360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15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9,471元,及被告蘇彥同、被告吳姉倚,分別自民國115年6月29日、民國115年4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5 年5 月1 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第一項房屋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3,000元。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核與其所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租屋協議約定事項、台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繳費憑證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455條請求被告將臺南市○○區○○路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及依租賃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及請求給付租金、水電費、一個月違約金合計新臺幣(下同)99,471元(業已扣除押租金66,000元),再依不當得利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33,000元,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租賃契約法律關係、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2、3項所示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並無准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