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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新簡字第六一五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新簡字第六一五號

原告
儀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美杰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被告
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郭月琴
訴訟代理人
許寶方律師

        劉文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址在台北市,有公司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雖原告主張其係委由被告公司台南辦事處辦理系爭貨物承攬運送事宜,依民事訴訟法第六條規定,本院亦有管轄權等語。然據證人即被告公司台南聯絡處業務經理李念慈到庭證稱:台南區連絡處負責業務招攬事宜,至於訂約與否須將託運報價呈給台北總公司核准後,才由我們傳真報價給原告公司,我們有時也會直接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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