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小調字第三一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小調字第三一七號
- 聲請人
- 甲○○○○司台
- 法定代理人
- 阮世榮
- 相對人
- 怡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青芸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花蓮縣花蓮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