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小字第四五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四五四號
- 原告
- 銘峰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武峰
- 訴訟代理人
- 洪培烜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貳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三駕駛VG-5622號自小客車與原告所有、由訴外人李俊賢駕駛之Y8-7898號自小客車相撞,致原告所有之車輛保險桿、車門等處毀損,計修復花費新台幣(下同)二萬八千四百零四元,被告曾允諾願負擔一切修車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協議書、估價單、行車執照、結帳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