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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二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
德立信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紋毅
訴訟代理人
王寶蒞律師
被告
甲○○

        乙○○ 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捌萬參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陸萬元為被告甲○○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為合法經營之直銷事業,被告二人為其會員,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間在台北向原告公司購買靈芝、菌絲各一百瓶,價值為新台幣(下同)十六萬一千二百元,折抵其會員折讓額二千九百五十五元與四萬元薪金,被告尚欠原告公司十一萬八千二百四十五元;嗣於八十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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