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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三七二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三七二號

原告
甲○○○住台南
被告
詠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燿煌
被告
丞洋美術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材
訴訟代理人
李佩諭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係起訴請求被告詠統公司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並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嗣於訴狀送達後,追加被告丞洋美術紙品有限公司(下稱丞洋公司),並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確認被告丞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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