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八二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八二五號
- 原告
- 甲○○○麻豆曾
- 法定代理人
- 汪青慧
- 被告
- 富帝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周秋枝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雖設於高雄市,然依兩造所簽訂之委託銷售契約書第十四條規定,本契約所生之訴訟,雙方同意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本院關於本件爭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簽訂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被告委託原告銷售其所有坐落台南縣山上鄉○○段二五六之一地號及其上一一八建號(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