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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勞簡調字第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勞簡調字第一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與被告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建佑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二日內,具陳報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於陳報狀上載明被告大統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名稱。

二、提出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建佑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林漢霖戶籍謄本。

三、傷害診斷證明書(須註明何時住院、出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陳 隆 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法   官 蔡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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