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勞簡調字第一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勞簡調字第一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與被告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建佑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二日內,具陳報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於陳報狀上載明被告大統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名稱。
二、提出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建佑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林漢霖戶籍謄本。
三、傷害診斷證明書(須註明何時住院、出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