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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勞簡調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蔡雅惠
  • 法定代理人
    之名稱。

  • 原告
    甲○○與被告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勞簡調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與被告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建佑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二日內,具陳報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於陳報狀上載明被告大統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名稱。 二、提出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建佑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林漢霖戶 籍謄本。 三、傷害診斷證明書(須註明何時住院、出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蔡 雅 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 隆 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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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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