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小字第四五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四五四號

原告
銘峰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峰
訴訟代理人
洪培烜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貳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三駕駛VG-5622號自小客車與原告所有、由訴外人李俊賢駕駛之Y8-7898號自小客車相撞,致原告所有之車輛保險桿、車門等處毀損,計修復花費新台幣(下同)二萬八千四百零四元,被告曾允諾願負擔一切修車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協議書、估價單、行車執照、結帳明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小字第四五…」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