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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五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林臻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五0號

原告
昇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秀惠
訴訟代理人
翁寬仁
被告
名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振東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法院書記官 沈明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法 官 林臻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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