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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五О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
    名人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五О四號 原   告 名人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木森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伊執有訴外人甲○○簽發,由被告乙○○背書,付款人臺南縣安 定鄉農會,發票日為八十八年十月五日、帳號0一號,票號七五三二號,面額新 臺幣九萬九千元之支票一紙,係被告用以支付向伊購買混凝土之貨款,詎於八十 八年十月六日提示前開支票竟遭退票,經屢次催收,迄未清償,爰本於票據關係 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並未向原告購買混凝土,因伊係原告所僱用之司機而代原告向訴外 人甲○○收取貨款,訴外人甲○○交付系爭支票用以支付貨款後,伊即交予原告 公司會計,惟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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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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