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五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五九三號 原 告 源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壹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甲○○簽發,付款人臺南縣南化鄉農會信用部,發票日九 十年二月十五日、帳號九三五號,票號一三六三六號,面額新臺幣五萬零八百三 十五元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 款,及自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