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二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二五號
- 原告
- 德立信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紋毅
- 訴訟代理人
- 王寶蒞律師
- 被告
- 甲○○
乙○○ 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捌萬參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陸萬元為被告甲○○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為合法經營之直銷事業,被告二人為其會員,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間在台北向原告公司購買靈芝、菌絲各一百瓶,價值為新台幣(下同)十六萬一千二百元,折抵其會員折讓額二千九百五十五元與四萬元薪金,被告尚欠原告公司十一萬八千二百四十五元;嗣於八十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