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九三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九三號
- 原告
-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隆政
- 訴訟代理人
- 蕭雄中
- 被告
- 尚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添旺
- 訴訟代理人
- 呂政道
洪陽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訴外人何永吉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五日簽發,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行,面額新臺幣(下同)九十一萬七千六百二十元,票號AU0000000,由訴外人福軒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軒公司)及被告尚元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之支票一紙(系爭支票),詎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九十一萬七千六百二十元及自九十年一月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