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三一號 原 告 淇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黃月華 訴訟代理人 呂宗興 被 告 大碩流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吉雄 被 告 快伴拍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吉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蔡 雅 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 隆 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