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三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三一號

原告
淇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黃月華
訴訟代理人
呂宗興
被告
大碩流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吉雄
被告
快伴拍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吉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大碩流通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止,按星期於每星期之末日前,各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伍佰元,並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前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壹佰元;如未按期給付,則各自每星期之末日翌日(最後一期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