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三一號 原 告 淇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黃月華 訴訟代理人 呂宗興 被 告 大碩流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吉雄 被 告 快伴拍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吉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大碩流通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七日起至 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止,按星期於每星期之末日前,各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伍佰 元,並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前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壹佰元;如未按期給付, 則各自每星期之末日翌日(最後一期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