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三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三二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正宏 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天賜
- 被告
- 群耕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寗雲蛟
- 訴訟代理人
- 吳建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為富邦銀行永康分行,票載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票號HU0000000號、金額為新台幣(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