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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三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三二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天賜
被告
群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寗雲蛟
訴訟代理人
吳建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為富邦銀行永康分行,票載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票號HU0000000號、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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