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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三八五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三八五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阮世榮
訴訟代理人
許進輝
被告
百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瑞生
法定代理人
陳佑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申請用電,供電地址門牌號碼為坐落台南縣永康市○○○路四九一巷二號建物,原告依約供電,詎被告積欠八十九年十月份至十二月份之電費新台幣(下同)十八萬一千八百五十二元,爰依兩造之供電契約訴請被告給付上開金額之電費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被告則以:前開建物已於八十九年七、八月間遭法院拍賣而由訴外人宏輝實業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輝公司)拍定,故建物過戶後產生之電費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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