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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四О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林臻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四О七號

原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訴訟代理人
蕭中雄
被告
尚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添旺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 日上午 時 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簡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法院書記官 林憶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法 官 林臻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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