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五О一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五О一號
- 原告
-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基源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鈞
- 訴訟代理人
- 蔡春湖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鈞
- 訴訟代理人
- 鄭正崇
- 被告
- 森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森源
- 被告
- 鮮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詠蓁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五О一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鄭隆慶到場關係人:原被告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筆錄。上述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後附之民事判決要旨稿所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