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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五О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蔡雅惠蔡雅惠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五О一號

原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訴訟代理人
王志鈞
訴訟代理人
蔡春湖
訴訟代理人
王志鈞
訴訟代理人
鄭正崇
被告
森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森源
被告
鮮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詠蓁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五О一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鄭隆慶到場關係人:原被告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筆錄。上述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後附之民事判決要旨稿所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鄭隆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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