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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五七八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五七八號

原告
乙○○
原告
甲○○
兼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登群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為千百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綸洲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等資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林憶梅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童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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