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五八七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五八七號

原告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訴訟代理人
呂光敏
被告
快伴拍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吉雄
被告
大碩流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吉雄
被告
明山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財
被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快伴拍電腦有限公司應返還原告保全主機壹台、音頻感知器貳個、金庫感知器壹個、鐵捲門感知器參個、地老鼠參個、磁簧開關柒拾組、玻璃感應器壹拾參個、體溫感應器貳個、讀卡機參部、緊急按鈕壹個。若不能返還上開器材時,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參拾玖元。

被告大碩流通實業有限公司應返還原告保全主機壹台、讀卡機壹部、體溫感應器貳個、磁簧開關參組、警報器壹個、緊急按鈕壹個、地老鼠壹個。若不能返還上開器材時,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陸佰肆拾陸元。

被告明山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原告保全主機壹台、讀卡機壹部、鐵捲門感知器貳個、磁簧開關參拾壹組、玻璃感應器壹拾個。若不能返還上開器材時,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玖佰柒拾捌元。

被告甲○○應返還原告保全主機壹台、讀卡機貳部、玻璃感應器貳個、音頻感知器貳個、磁簧開關貳拾貳組、緊急按鈕壹個、警報器壹個。若不能返還上開器材時,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參佰貳拾陸元。

被告乙○○應返還原告保全主機壹台、讀卡機參部、玻璃感應器伍個、地老鼠參個、磁簧開關肆拾組。若不能返還上開器材時,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依序分別以本判決於原告依序分別以新台幣伍仟元、新台幣貳仟元、新台幣貳仟元、新台幣伍仟元、新台幣參仟元為被告快伴拍電腦有限公司、被告大碩流通實業有限公司、被告明山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甲○○、被告乙○○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八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八十六年九月十二日、八十八年七月八日與被告等分別訂立保全服務契約,約定原告於被告指定處所裝設保全器材,提供保全服務,期間各為三年,詎被告快伴拍電腦有限公司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被告大碩流通實業有限公司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被告明山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被告甲○○於八十九年三月二日、被告乙○○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均因未繳費,於原告催收未果後,於同日原告即依約終止保全服務之提供,兩造契約既已終止,原告爰請求被告保全器材,又若被告無法返還前開器材,則應照價賠償原告之損害等情,業據提出保全服務契約書、客戶保全資料、庫存明細表、銷貨單等件為證。被告均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五八…」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