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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六一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六一二號

原告
宗輝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銀相
被告
桐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泰福

右原告與被告桐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

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林憶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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