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六一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六一九號

原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義傑
訴訟代理人
鄭延泉
被告
基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 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參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有坐落台南市○○區○○路一段八四二號、八三二號、八四○號建築物為「甲○○○公寓大廈」所屬區分所有建築物之一。依該大樓住戶大會決議,每一區分所有權人應按月給付管理費用。即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份起,住家每坪新台幣(下同)四十元、店面每坪十五元、機械車位每月二百五十元、平面車位每月二百元,被告每月應繳之管理費為二萬六千零五十八元,詎被告於九十年三月份起至同年八月份止,共六個月未繳納管理費用等情,業據提出住戶管理規約、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份為證。被告既未到庭陳述,復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參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綜上,原告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管理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自九十年三月份至九十年八月份止(六期),共十五萬六千三百四十八元之管理費及車位費,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九十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鄭隆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六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