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六一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六一九號
- 原告
-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義傑
- 訴訟代理人
- 鄭延泉
- 被告
- 基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 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參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有坐落台南市○○區○○路一段八四二號、八三二號、八四○號建築物為「甲○○○公寓大廈」所屬區分所有建築物之一。依該大樓住戶大會決議,每一區分所有權人應按月給付管理費用。即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份起,住家每坪新台幣(下同)四十元、店面每坪十五元、機械車位每月二百五十元、平面車位每月二百元,被告每月應繳之管理費為二萬六千零五十八元,詎被告於九十年三月份起至同年八月份止,共六個月未繳納管理費用等情,業據提出住戶管理規約、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份為證。被告既未到庭陳述,復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參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綜上,原告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管理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自九十年三月份至九十年八月份止(六期),共十五萬六千三百四十八元之管理費及車位費,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九十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