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六五號 原 告 佐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輝 被 告 甲○○ 即宏信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甘王美援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參佰柒拾捌元,及各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參佰柒拾捌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甲○○所簽發,由宏信實業社(被告甲○○獨資經營 )背書轉讓,均以第一商業銀行大灣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分別為民國八十九年 九月十二日及同年十月八日,票面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及九萬一 千三百七十八元之支票各一紙(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