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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六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六五號

原告
佐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輝
被告
甲○○
被告
即宏信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甘王美援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參佰柒拾捌元,及各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參佰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甲○○所簽發,由宏信實業社(被告甲○○獨資經營)背書轉讓,均以第一商業銀行大灣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分別為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二日及同年十月八日,票面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及九萬一千三百七十八元之支票各一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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