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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六九三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六九三號

原告
甲○○
被告
全統油脂飼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光瑤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台南縣新化鎮○○段太子廟小段一○三七地號土地,於民國七十三年四月十九日登記(收件日期:台南縣新化地政事務所新地普字第○○四二六六號)、權利價值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貳拾伍萬元之抵押權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台南縣新化鎮○○段太子廟小段一○三七地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係伊於民國七十八年四月三日向訴外人趙英武買受,而趙英武曾於七十三年間向被告借款,並將系爭土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二十五萬元,存續期間為自七十三年四月十八日至八十三年四月十七日止之抵押權予被告,惟債務人趙英武已將借款債務全部清償完畢,而抵押權存續期間業已到期,被告已無任何債權存在,為此依據物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將上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等情,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為證。被告始終未到庭陳述,惟其提出書狀表示:債務人趙英武確已將債務全部清償完畢等語,自堪認原告前揭主張為真正。

三、從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即被告與訴外人趙英武間之借款債權,既已因趙英武清償已不存在,又抵押權存續期間亦已屆滿,原告據此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鄭隆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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