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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七六六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七六六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律師
被告
愛興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興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執本院八十四年度促字第一一○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原告薪資所得為強制執行,然前開支付命令所確定之請求權為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之票款債權,其於八十四年二月七日確定,依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其消滅時效期間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五年時間,迄八十九年二月七日即告屆滿而罹於時效消滅,是被告遲至九十年十月間始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已逾時效消滅,原告得拒絕給付,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求為判決: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二一八六八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被告則以:原告原為被告公司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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