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七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品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七六九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錦川 訴訟代理人 陳燕山 被 告 品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約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柒萬元,及各按附表所示金額、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經提示竟遭退票等情,業 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為證,被告既未到庭陳述,復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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