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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七七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臻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七七號

原告
易倡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楊金山
被告
君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坤財
訴訟代理人
王神豐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簡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法院書記官 林憶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林臻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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