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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年度新簡聲字第三一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聲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祥勝成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華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玖萬捌仟元後,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一五五七六號給付用電費用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六五八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年度執字第一五五七六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年新簡字第六五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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