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小字第一五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小字第一五八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山
- 訴訟代理人
- 陳姿潔
- 訴訟代理人
- 柯泰山
- 被告
- 頎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全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小字第一五八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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