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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小字第二九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鄭彩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小字第二九二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黃文能
被告
衛士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民事訴訟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鄭 彩 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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