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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小字第三О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新小字第三О一號

原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及訴外人齊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二七四九四號核發在案,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折合銀元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鄭隆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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