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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一七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一七六號

原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蘇志宏
被告
三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貳佰伍拾捌元,及暨各按附表一、各該編號「金額」欄所示金額,分別自各該「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五紙,屆期經提示竟不獲兌現,爰本於票據關係訴請被告如數給付,並加給各自付款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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