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一九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一九八號
- 原告
- 田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俊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前向本庭(台南縣新市鄉○○路十二號)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