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二О八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二О八號

原告
甲○○○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嘉真
被告
維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輝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捌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係台南市「甲○○○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被告則為該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自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一月份起迄八十九年八月份止及自九十年七月份起至同年十二月份止,欠繳該大樓之管理費共計新台幣(下同)叁拾捌萬陸仟肆佰元(按被告所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