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二六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高如宜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二六九號

原告
宜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美玲
被告
木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木通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林憶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高如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