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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六六五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六六五號
原   告
三德玻璃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政宏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律師
陳郁芬律師
被   告
永光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開宇
被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
被   告
銓鼎開發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風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呈祿律師
林立千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永光煜工程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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