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六六五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六六五號
- 原 告
- 三德玻璃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政宏
- 訴訟代理人
- 蘇文奕律師
- 陳郁芬律師
- 被 告
- 永光煜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開宇
- 被 告
-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俊彥
- 被 告
- 銓鼎開發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秋風
- 右 二 人
- 訴訟代理人
- 黃呈祿律師
- 林立千
-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永光煜工程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